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彭晓东莅临我所进行专题讲座

2017年6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彭晓东莅临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交流指导,并作了题为“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精彩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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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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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三庭副庭长彭晓东)

彭晓东讲解了《解释》的制定背景、原则,并结合河南省法院审理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逐条对《解释》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解释》中设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针对有律师提出贪污数额为何不按照盗窃罪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不同的地域标准问题,彭晓东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一是因为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不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同而不同;二是可以避免因为指定管辖和职务调动出现定罪标准的差异性,维护司法的统一性,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彭晓东通过列举相关真实案例,并进行剖析阐释,使本次讲座生动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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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军义主任)

我所冯军义主任对彭晓东副庭长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并对彭庭长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冯主任表示,邀请司法系统的专家来律所授课,是司法机关与律师事务所进行的良好互动,有利于增进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与认识,提高案件办理的水平和质量,以后会多开展这样的讲座学习活动。现场气氛热烈融洽,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附听课笔记: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惩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作了重大调整,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了新的问题,亟需明确处理意见。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从严;

1.增加终身监禁;

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3.明确“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问题。

(二)统筹协调。

1.刑事犯罪与违纪行为协调,做到刑事处罚与违纪行为衔接有序;

2.罪轻与最重协调,数额+情节;

3.不同主体身份职务犯罪的协调,贪污、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定罪量刑不同标准。

(三)强调积极稳妥。

1.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

(四)便于操作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等”是指等外,等的特定款物的特殊性、专项性要和所列举特定款物(急、贫、善)的相当程度,城市拆迁补偿款、高速公路补偿款等不应登入;

2.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没有时间限制。

3.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故意犯罪没有限制,该项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中、村民小组中,故意犯罪后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刑事追究应当包含免予刑事处罚和相对不起诉,刑事追究区别于刑事追溯与刑事处罚。

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钱是种类物,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在实践中如何查证仍需探讨研究,用于非法活动的金额与整个涉案数额的比例问题也需要研究。

(二)第一条规定受贿罪的其他较重情节。

(1)多次索贿的

同一场合或同一事项向多人索贿应当予以认定,对于索贿未遂是否应当包含在多次当中,应当慎重处理。

(2)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此条主要为了打击买官、卖官的行为,对于为了家庭、生活、理想而寻求职务调动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职务的提拔调动,应当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任一行为,不要求受贿人对提拔调动事项具有决定权,即便提拔调动事项符合条件,仍应当构成受贿。

(三)第四条规定的死缓限制减刑的使用问题。

死缓限制减刑是为了减少死刑的适用。判处限制减刑后不考虑服刑期间罪犯的表现问题。

(四)行贿、受贿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对于介绍贿赂罪仍沿用旧标准。

(五)第七条规定的造成经济损失,不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简介经济损失。

(六)第十三条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

1.第一款列举了三种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对于第三项约定履职时未请托,事后基于履职行为收受,与事先约定,事后给付不冲突;

2.第二款对“感情投资”提出明确意见。权钱交易即可影响职权,三万可以累计,不限于单人。要区分人情往来、礼金和贿金,礼金含有人情,贿金权钱交易;

3.本款为党纪、政纪处理和发挥作用留下合理空间。

(七)受贿罪的累计处理问题。

1.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次收受小额贿赂的问题,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累计达到定罪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处理应包含未受党纪处理;

2.第二款规定的一万元可以累计,但第二款未达到一万元的数额不可累计到第一款计算。累计计算应当扣除正常的人情往来。

(八)社会捐赠等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捐赠寺庙、佛像不属于社会公益。

(九)受贿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

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数罪并罚;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受贿情节,可以重复评价。

(十)第十九条明确罚金标准。

统一了罚金刑的裁量标准,有利于控制自由裁量的幅度,避免空判不能执行;

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贪污犯罪,是指贪污罪、受贿罪之外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罚金刑判罚可以参考。

(十一)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1.     适用新法新解释,一并适用;

2.     行贿罪旧法新解释;

3.     单位行贿罪,旧法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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